华大人文 |《揭开德国的面纱》:德国也有高利贷

2016年网上空前热议的山东聊城辱母杀人案件,引发了人们对高利贷的关注。

高利贷这种借贷方式的产生,是由于金融市场上的主流信贷业务一般不对个人提供小额贷款业务。即使提供,也需要繁琐的手续和各种证明担保或抵押,周期很长,无法满足个人生活消费资金急需,于是许多急需资金的企业和个人转而投向民间借贷等方式。

目前我国在一些热点地区和城市都出现了民间高利贷现象,高利贷从专业组织扩散到民间个人,更像一个变种的传销组织,金字塔塔尖的人层层收取利息,上级收取下级利息。借款人是各企业公司,他们挣扎在生死线上。面对这种乱象,让我们看看德国的高利贷市场和管理。德国对高利贷的界定和量刑

首先,何为高利贷?在我国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4倍的,就是高利贷,非但不受国家法律保护,还要被严厉打击。不过刑法中没有关于高利贷的罪名,只是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在放高利贷的过程中有触犯刑法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德国民法(BGB)第138条规定,利息大大超出普通利息的即是高利贷,属非法。

德国联邦最高法院规定,如果利息高于普通利息的一倍则属于非法。此后又规定,利息高于普通利息的12%属于非法。

德国法律不仅仅对于高利贷的利息做出了具体规定,同时对于贷款人的行为规范做了划定,例如如果在签订贷款过程中,有严重违反社会道德、人伦公理行为的,比如在当事人面临亲人离世、家庭解体等巨大困境时,或利用借款人精神或心理缺陷使其被迫签署贷款协议的,或借歀人对合同所涉及的内容完全不明了的情况下,所签署的贷款合同是非法的,并将会被处以数年监禁。“合法高利贷”范例

在欧美国家十分普遍的“发薪日信贷”,是一个合法高利贷的范例。它的贷款额度不超过税后工资额,即申请即得,很多情况下不需要任何担保和证明,但要求在下一个发薪日立即还贷,其月利率一般在20%左右。“发薪日信贷”公司则必须经过注册领取执照。

现在“发薪日信贷”业务越来越普及,在网上就可以申请办理,贷款申请者需要交验工资单和银行账户证明,贷款几乎立即就可到账。到下一个发薪日,贷款、利息及管理费用从借款人账户上自动转账到信贷公司。如果账户上资金不够,银行会发通知给借款人,要求立即补足。

在德国,“发薪日信贷”是由银行发放,基本上任何一个有稳定收入的人都可以在银行开立一个活期账户,可借贷额度由银行根据借款人的工资确定。其额度一般为工资额的1.5-2倍不等。银行的活期利息是0.1-0.4%,而“发薪日信贷”的利息为6.5%-12%。因银行而异,办妥之后即可贷款,无需合同和抵押,但在次月必须将所借款项存入账户。在德国有很多人因为钱不够用,常常会以这种方式向银行借高利贷。讨债行业

有借就有贷,有贷款就有欠债,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当大批债权人的债权难以实现时,就产生了催讨债务的行业。

据统计在我国金融机构的坏账大幅上涨,给催债行业带来亿万市场。坏账来源主要有两个,一个是银行,比如信用卡、房贷、车贷等的坏账,一个是互联网金融公司的坏账。

讨债公司一诺银华于2015年10月申请上市挂牌新三板,成为讨债第一股。成立于2009年2月的一诺银华,已在全国各地开设了37家分公司,员工超过500人。

但是我国对民间收债的监管还停留在禁止非法收债的简单规定上,不仅导致合法的债务催收行为游走于法律边缘,无法发挥其制度功能,也不利于对非法收债行为的规范与打击。

在债务催收过程中,催收人采用暴力、威胁、骚扰、侵犯、侮辱及欺诈等行为进行收债的现象普遍存在。

先进的科技手段如自动拨号机、语音邮件、AVT信息收集系统及互联网社交平台被广泛利用。

甚至有包括暴力侵害、暴力威胁以及言语辱骂,构成了对消费者的虐待。

骚扰行为,包括重复持续拨打催收电话、公布消费者信息等,侵犯了消费者的隐私权、生活安宁权以及人格尊严。债务催收人不公平的催收行为,挤压了其他债务催收人利用合法手段收债的空间,使得公平债务催收人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

据德国网络媒体【焦点】报道,在德国有五六百万人持续不断地有各种金融问题,讨债行业正迅速增长,正规合法的讨债机构应运而生。其行业协会就是德国联邦讨债公司联合会,统领着旗下众多的讨债公司在法律框架内合法地追讨债务。

一般来说讨债公司有50%的成功率,而另外50%讨债失败的原因是:欠债人身无分文,或者是靠领取国家救济金生活的人。他们虽然没钱但是却可以任性消费,因为许多网店是先发货,消费者收到货后,必须中意才会付款。这就给那些人的无钱消费提供了可乘之机。当讨债公司遇上这些真正的“光杠司令”时,也是束手无策。

我先生朋友的女儿就是这样的一位。作为三个孩子的单身母亲,她原本在德国大众汽车集团有一份令人艳羡的工作,却因为自己好逸恶劳而放弃了,常年领取国家救济金,可是没钱的她喜好购物并且拖欠债务,于是讨债公司找到她父亲,父亲没法只得几次替她支付了欠款。

在德国,讨债公司的费用是由欠债人承担的,他们的工作是以一封催债信开始的。当你接到讨债公司一封来信时,万不可当儿戏置之不理,因为他们是不会善罢干休的。拖延越久,讨债公司的成本就越高,最终所有这些费用都会算到你头上。

信中会提出一个支付欠款的步骤和方法,此时你可以与他们商谈一个可以接受的还债方法,或者找律师。

但是如果你不回应,他们就会告上法庭。如果证据确凿,法庭可以在你不出庭的情况下缺席判决。法庭可以判决每月从你的薪金中直接划转部分金额给债权人。

一旦法院判决欠债人必须偿还欠债,就会同时指定一位有资质的清算执行人,去欠债人家或公司清算其财产,变现后偿还债务。

但是德国法律规定,不能变卖欠债人的基本生活必需品,诸如电视、冰箱之类的物品。他们有法院授权可以进入你家查看。如果你阻拦,他们下次会带警察来。而所有这些费用最终都要由你来支付。银行存款也在清算之列。在德国,所有的银行账户都会登记在案,无法藏匿。

以上是讨债公司的合法讨债活动。

德国法律并没有规定讨债公司的具体价格,但规定不能漫天要价,必须是一个合理的价格。一般来说,他们的价格相当于律师的费用,一般收费为总欠款金额的13%。

对于那些身无分文或者破产的人,债权人只能自认倒霉。不过这些人必须在法院起誓真的没有钱财,法院和银行会记录在案。所有的金融机构将会分享破产人员名单,没有一家银行会再贷款或发信用卡给他。他也不能购买任何奢饰品、度假、乘飞机等。买债公司

随着讨债业务的盛行,升级版的讨债机构应运而生——买债公司。讨债公司并不拥有债务所有权,他们只赚取佣金。当买债公司不能成功追回债务时,会将债务所有权再次出售,以更低的价格卖给另一家买债公司,直至债务追回为止。多次被买卖的债务被业内称为“僵尸债务”。

很多中小型债权企业会将债务打折卖给买债公司。此种情况下,债权人和欠债人的关系发生了变化,讨债公司则不能再向欠债人追加费用,所以在购买债务时会充分考虑到这一点而尽量压低价格。天网恢恢   疏而有漏

在德国,围绕高利贷等一系列金融活动,表面看似政府监管严格,法律法规密集发布,事实上道高一尺,魔高一丈,金融犯罪从未杜绝过。而法律法规则被金融骗子们利用成为他们的保护伞。

一位德国朋友K有过这样的经历。在德国,生命保险是可以被公开出售的。他在出售自己的保险时,在众多出价的公司中选了一个出价最高的公司G,以27000欧元卖给了对方。但对方提出延迟3个月付款的条件,当时他没太在意。而这正是一个陷阱,合同签订后,G公司拥有该保险的所有权后,立即向保险公司退保,直到收到保险公司的退保费,整个过程正好需要三个月。三个月后G公司以破产为由拒不付款,K向警察局报案时才发现另外67人也报了案,他们被G公司用同样的手段骗取了保险金却没有得到付款。他们将G公司告上法庭,与此同时,K找到讨债公司向G公司法人J追讨债务。然而G公司注册时以3万欧元仅仅承担有限责任,法院认定作为法人的J有欺诈行为,因此追究其个人的责任和财产。而此时J当庭起誓自己身无分文,名下财产为零。而事实上J早已串通律师把所有财产都转移到妻子名下。在德国,夫妻不分享债务,所以不能动他妻子的财产。面对此种情况,讨债公司也只能作罢。一个蓄谋已久的阴谋,一个多么完美的骗局。法庭最终判处对方三年半监禁,缓期执行。像这样一个老奸巨猾的骗子,利用法律的漏洞,利用人们的善良和无知,欺骗和榨取了68人的钱财,涉案金额达200多万欧元,手段和性质如此恶劣,却能成功逃避法律的制裁,反映了德国法律脆弱的一面。

2017年4月4日,德国网络媒体【焦点】报道了二战后最大的一起诈骗案。S&K集团成立于2000年,旗下有多家地产公司,经营着灰色金融业务。

2014年2月,其董事长及其他六名骨干成员因涉嫌有组织地欺诈而被捕。警方早已立案侦查,因重大嫌疑,为防止嫌犯逃跑而将其拘禁。

2015年9月,法院在法兰克福最高法院开庭审理,涉案诈骗金额2.4亿欧元。

经调查,S&K集团成立了地产增值项目基金,他们购买了MIDAS公司做私募,MIDAS公司又成立了6个基金,以对中小企业贷款为名募集了1亿欧元资金,但是却用这笔资金购买了S&K集团旗下其他公司的地产项目。

就这样该集团以募集基金为名骗取了为数众多的私人投资者的大量资金。在该集团内部,公司之间互相购买彼此的金融产品,最终投资失败,造成巨额亏损。

案件涉及11000个私人客户的2.4亿欧元资金。案情极其错综复杂,从2013年2月开始,1200名警察调查了130个地点,查阅了4万多页卷宗。仅查阅卷宗就持续了几个月,最终结案报告多达3000多页。

经过四年多的调查取证,这7个人因诈骗被判处8年半监禁。因在案件调查的4年期间,这7名案犯一直被拘押,视同服刑。法庭宣判后,他们竟然全部被当庭释放而免予另外四年半的继续服刑,令人大跌眼镜。

11000名私人投资者的2.4亿欧元资金付之东流,血本无归。而这些罪犯们却只在监狱里服刑四年了事。

以上范例仅仅是沧海一粟,由此可见,德国这种既不能惩治恶人、也不能保护善民的法律亟待完善。

(原文发表于德国《华商报》2017年8月1日第43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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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华大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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